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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性居家隔離職工是否需要發放工資? |
加入時間:2022-12-18 來源:甘孜日報康巴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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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簡稱“新十條”),提出了一系列優化疫情防控的舉措。按照“新十條”規定,感染者要科學分類收治,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收治。
那么,問題來了,“新十條”發布后,因為核酸或者抗原自測呈現陽性居家隔離的職工,是否需要付工資?該付多少?有哪些法律依據?為此,12月16日,川觀新聞記者小銘邀請四川澤琿律師事務所主任杜偉結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為大家解答疑惑。
問
是否需要發放工資?
答
需要,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居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在這里需要明確一點,那就是職工呈現陽性居家隔離期間,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杜偉告訴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下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另外,在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曾發布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按照《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人社廳曾經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系領域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進行了政策解答。按照相關解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上述期間不計算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療期之內;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看來,雖然最新的防疫政策規定感染者采取居家隔離或者自愿選擇集中隔離,但是其本質上還是屬于傳染病防治法中政府要求感染者進行隔離治療的措施。既然是政府要求的一種隔離治療的措施,那就滿足傳染病防治法、人社部《通知》、四川省人社廳相關解答中的規定,即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倍艂フf。
杜偉進一步解釋,雖然防疫政策相比于兩年前來說已經有所變化,但是傳染病防治法、人社部和四川相關部門關于職工在隔離期間的待遇規定并沒有進行相應調整。所以,按照法律和規定來說,應該按照既有的規定執行。
問
應該如何發放?
答
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與職工進行協商
既然應該發放工資,那具體應該如何發放?杜偉告訴記者,職工因陽性在家隔離治療,工資支付多少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企業可以和職工進行協商。
杜偉介紹,一般來講,職工的薪資情況大致可以分為:固定工資、外勤工資+內勤工資、基本工資+計件工資等三種情況。按照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是職工只有固定工資,那隔離期間應該等額發放工資;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職工因為隔離治療沒有出外勤,企業或者單位可以只發放內勤工資;如是第三種情況,職工因為隔離治療不能進行計件工作,企業或者可以只發放基本工資。具體隔離時間的長短,可以由職工的核酸檢測報告或者抗原自測照片來進行確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職工在隔離點或者在家也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或者企業應該根據勞動情況支付職工工資。具體發放多少,用人單位或者企業可以和職工進行協商!倍艂フf,如果職工因為隔離或者病情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按照前述人社部《通知》規定,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對此,《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至于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杜偉建議,企業負責人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如果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導致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負責人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
原標題:《陽性居家隔離職工是否需要發放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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